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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
整理自:湘潭大学 2009-4-27 22:01:45

湘潭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“依法治招”的要求,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(以下简称招生工作),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: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(含国防生、艺术类考生、体育特长生、文艺特长生、高水平运动员),保送生,华侨、港澳台地区学生。

第三条  学校校名为湘潭大学,注册地址:湖南省湘潭市,英文译名:Xiangtan University,邮政编码:411105,招生咨询热线:0732-82932758293451,传真:0732-8293452,湘潭大学招生网网址:www.xtu.edu.cn,电子邮箱:zhaosheng@xtu.edu.cn

第四条  学校为公办、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,具有学士、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,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;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——湘潭市,是湖南省人民政府、教育部共同重点建设高校,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。

第五条 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

第六条  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的有关政策,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,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,领导、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,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。

第七条 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、规定,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,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,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。

第三章  招生计划

第八条 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、人才市场需求状况、办学条件、生源状况、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,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,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九条 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、分专业生源计划,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
第十条 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(送)到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章  入学考试(考核)

第十一条 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;保送生由学校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,测试与考核时间、地点、科目等以当年保送生招生简章为准;华侨、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,考试时间、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。

第十三条  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、文艺特长生、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。

第五章  录取规则

第十四条 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%内调阅考生档案,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;保送生、体育特长生、文艺特长生、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、高考成绩、综合素质择优录取,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,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。

第十六条  有选考科目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除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,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。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,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。

第十七条 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,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,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,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。

第十八条 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,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,执行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;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,执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》。

第十九条 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,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,且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
第二十条 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,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,必须取得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,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。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(专业测试成绩占60%、文化考试成绩占40%)从高分到低分录取,同等条件下,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。

第二十一条  体育特长生、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。

第二十二条 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,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有关规定,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,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。

第二十三条  保送生、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。

第二十四条 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。经复查不合格者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,德、智、体合格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,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

第六章  收费标准及其他

  第二十五条 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,具体标准见附表。
  第二十六条 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学校进一步完善“奖、贷、助、补、减”的资助体系,开通“绿色通道”,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。

 

第二十七条 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,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。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,以本章程规定为准。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,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。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9328日修订)

附表:

 

     

 

专业类别

学费标准(元/年)

农林地矿类

3400

采矿工程

文史哲理类

3800

历史学、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、哲学、物理学、化学、应用化学、数学与应用数学、法语、德语、汉语言文学、日语

4940

英语、信息与计算科学

经法教管类

4000

行政管理、公共事业管理、图书馆学、档案学、经济学、财务管理、审计学、工商管理、金融学、国际经济与贸易、旅游管理、统计学、政治学与行政学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国际政治、对外汉语、法学、社会学、文化产业管理

5200

会计学、市场营销、电子商务

工科类

4200

材料物理、测控技术与仪器、微电子学、高分子材料与工程、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、金属材料工程、工程力学、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、材料化学、工业设计、软件工程、建筑设施智能技术、材料科学与工程、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、热能与动力工程、化工与制药类(化学工程与工艺、环境工程、食品科学与工程、环境科学、生物工程、制药工程)、测绘工程、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

5460

计算机科学与技术、电子信息工程、自动化、通信工程、土木工程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、网络工程、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

艺术与新闻传播类

 

6000

新闻学、广告学、广播电视新闻学、编辑出版学

8000

艺术设计、动画

医药、公安类

6500

药学

注:以上为2008年学费标准,2009年学费标准如有变动,按湖南省物价局审批后的学费标准执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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